依據勞動部110年2月2日勞動福1字第1100135064號函辦理。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0年3月17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 申請人及其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
(三) 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10年3月17日以前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四) 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受理申請日期: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3月17日止,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審核通知等其他規定請至勞動部網站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