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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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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9

以下節錄該獎學金辦法之部份事項;完整辦法請見下方附件

  1. 本獎學金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相關作業期程依職涯中心公告為之,申請者應於受理期間內依規定提出申請,獲獎名單於十二月下旬核定公告。
  2. 申請者應為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與交換生),且就讀一學期以上,於實習期間為註冊狀態(不得為休學或保留學籍身分)。
  3.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海外實習:取得海外機構實習完成及時數證明。實習期間應連續至少三十天以上(含例假日,但不含首日與最後一日之往返日,每個工作日應為八小時)或連續累計實習時數至少一百六十小時。
    2. 國內實習及遠距(海內外機構)實習:
      1. 取得實習企業或機構實習完成及時數證明。
      2. 實習時數連續累計至少一百六十小時。
        前項實習時數累積,應為同一家企業機構(如為同一集團但不同分公司者,應由實習企業提供證明),實習期間之認定以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且未有提前終止實習等情形。
  4. 本獎學金申請應檢附文件依職涯中心之公告辦理,原則如下:
    1. 實習獎學金申請資料檢核表。
    2. 實習證明書(含實習時數完成證明)。
    3. 實習報告(書面及線上),報告內應撰寫實習內容、優異表現與實習心得。
    4. 操行成績證明書或獎懲紀錄證明書。
    5. 其他有利甄選之資料。
  5. 獎勵名額及金額如下:
    1. 海外實習十二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2. 國內實習十九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前項名額與金額,得視年度經費彈性調整後公告之。獲獎名額依評選結果決定,得不足額錄取。
  6. 申請案由職涯中心受理及完成初步審查後,依下列階段進行審核:
    1. 書面審核階段:本校設本獎學金甄試小組,由學務長遴聘本校三位以上專任教師成立,負責書面審查及面試作業。
    2. 決選階段:本校設本獎學金審議委員會,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及甄試小組成員為委員,負責審核評選獲獎名單、調度年度獎勵經費及名額。審議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獲獎名單經審核通過由職涯中心公告。
  7. 本獎學金獲獎者於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之教育階段,獲獎次數各以一次為限。
  8. 獲獎者如經查證不實申報,得視情節輕重追繳獲獎金額,另經審查情節重大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獎勵。實習期間不得發生違反法令或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如經查明屬實,應繳還全額獎學金。
  9. 獲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實習心得或成果報告無償授權職涯中心公開以作為業務推動之用。
    2. 獲獎學金一年內,應參與職涯中心所舉辦之下列活動:
      1. 於實習分享會心得分享至少一場次,相關內容可經職涯中心資訊公開。
      2. 擔任一對一實習諮詢顧問,輔導本校學生至少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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