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至二學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一學期至二學年。
學生因成績優異,於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第五十一條:
前條第二項成績優異者,應合於下列規定,並於預定畢業當學期,向就讀學系提出申請,並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送教務處辦理:
一、學業成績(不含提前畢業當學期)加權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或排名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二、各學期無懲處紀錄,或操行成績均達八十分或 A 以上。
學生依前項申請提前畢業核准者,畢業當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分數,應達八十分以上,且應符合前項第二款之標準。
本學期如擬申請提前畢業者,請備:
於 114/4/23(三)下班前交至系辦,以便系務會議召開討論。